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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解读

时间: 2023-05-19 15:07:22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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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60160197852/2023-00046 主题分类 土地
文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充分调动各级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和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依据市县有关文件政策,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及外出学习经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永寿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12日至4月23日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各镇(街道)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均表示无意见。3月17日,《永寿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司法局规范性审查通过。 

三、主要内容

《永寿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激励对象、资金来源、评选方式、评价体系、资金使用范围。

(一)激励对象。依据市、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涉及耕地任务,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村给予资金奖励。

(二)耕地保护激励的具体形式。全县每年确定1个镇(街道)、7个村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县级激励镇(街道)优先推荐省级、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街道)评选。县级激励镇(街道)给予10万元、村(社区)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省级激励标准:每年确定3个市、15个县(市、县)、100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受省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激励标准:每年评选2个县区、20个乡(镇)作为市级激励对象,20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办)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并通报表扬,同时优先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二)激励资金来源。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全县耕地保护进行考核和评价,依据激励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三)评选方式。县自然资源局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激励评价考核结果,确定县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审定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激励对象。

(四)评价体系。主要从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情况、落实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及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情况、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粮食播种面积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五)资金使用范围。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激励资金的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激励资金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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