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6776989936L/2023-000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永办字〔2023〕36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发改局 |
| 公开日期 | 2023-05-16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入企检查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不必要的检查、督查和考核,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全县“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因安全生产、食药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或上级部署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内的,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检查前执法检查部门须填写《永寿县入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持《备案表》到县发改局(营商办)进行备案;检查活动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无需备案但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跨部门联合入企检查的,由实施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报批及备案。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别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县发改局(营商办)备案。
第四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严格检查纪律。部门和单位严禁借检查之机向被检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要求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等。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发改局(营商办)负责加强对入企检查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入企进行检查的,将对相关执法检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同营商环境奖惩机制挂钩。
第七条 企业对执法检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发改局(营商办)投诉举报。县发改局(营商办)应当及时受理,对反映情况属实、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永寿县入企检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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