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6016019611Q/2025-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永政教发〔2025〕10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教育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中小学、幼儿园:
《永寿县教育系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教育局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教育局
2025年1月9日
永寿县教育系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教育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教育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支持的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教育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准实施的教育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 科学合理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应科学合理,符合教育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注重效益最大化。
3.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绩效导向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局职责
1. 负责教育项目的规划、申报和审批,确保项目符合教育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
2. 制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3. 会同县财政局编制教育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4. 对教育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5. 组织开展教育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 负责教育项目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使用资金。
2.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3. 定期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 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
1.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教育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预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细化预算项目和支出内容,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预算编制应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明确资金来源,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自筹资金等;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费用。
3.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编制好的项目资金预算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
第七条 预算执行
1.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教育局审批。
2. 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对于重大项目支出,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3.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预算调整
1. 教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预算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2. 预算调整申请应详细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和调整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教育局对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 经批准调整的预算,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支付管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等校舍建设和改造。
2. 教学设备购置,包括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教育信息化设备、体育器材等购置。
3. 其他与教育项目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资金支付方式
1. 教育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2. 对于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3. 对于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审批
1.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资金支付审批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资金支付申请应附相关的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3. 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事项,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购置
1. 教育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购置的质量和效益。
2. 资产购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建立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与维护
1.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 资产使用人应按照资产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资产,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对于损坏的资产,应及时维修或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
教育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因报废、淘汰、损坏等原因需要处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教育项目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2. 外部监督: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教育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县审计局应依法对教育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教育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于举报属实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
教育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预算、无预算支出等问题。
2.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等问题。
3.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虚假支付等问题。
4. 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资产流失等问题。
5. 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项目进度滞后、绩效目标未实现等问题。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对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
2. 挪用、截留、挤占资金。
3. 虚报、冒领资金。
4. 违规支付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5. 违反政府采购制度和资产管理规定。
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资金。
2. 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 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直至整改到位。
4.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原则
教育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根据教育项目的特点和资金管理要求,实行分级分类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 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与教育项目的绩效目标紧密结合,评价结果应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价指标
教育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等;个性指标根据不同教育项目的特点和绩效目标确定。
1. 资金管理指标:主要评价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等。
2. 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等。
3. 产出指标:主要评价教育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等。
4. 效益指标:主要评价教育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教育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评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评价目的确定,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 评价程序
教育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
2. 制定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时间等。
3. 收集和整理评价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材料、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相关财务报表等。
4. 实施绩效评价,通过现场考察、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5.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6.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并作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永寿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教育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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