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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告知书

时间: 2025-12-11 17:17:00
来源: 永寿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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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426MB2994862L/2024-0027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数据服务中心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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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用人单位及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使用的全部职工和雇工,不分职业、户籍和从业状态,都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五证合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在全市任意经办机构领取登记函,登录http://wsfwpt.shaanxi.gov.cn.点击“原渠道”,点击用户注册。

“五证合一”单位持注明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或文件原件(《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原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开户信息及《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在经办机构领取)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之间核定。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永寿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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