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674501567X8/2023-0002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3〕34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6-1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统一市县两级同步划转事项的通知》(咸政办函〔2023〕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次应划未划的行政许可事项32项和其他类事项9项进行划转,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简政放权与体制创新同步推进,推进审批与监管分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通过划转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着力打造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流程最优、审批最快、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县“三个年”活动取得实效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按照“市县同步、应划尽划、应进必进”的原则,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均有相应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107项和市级已划转的其他类事项71项事项清单为依据,形成本次划转事项清单,共涉及县级13个部门41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2项、其他类9项,具体划转方案为:县级11个部门承担的28项行政许可事项(附件1)、6项其他类事项(附件2)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另外4项行政许可事项(附件3)和3项其他类事项(附件4)采取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专窗的方式由原单位派驻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一)事项划转及移交。此次事项划转及移交需将涉及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11个部门34项事项(详见附件1-2)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审批部门在正式划转之前办理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审批资料和卷宗档案由原审批部门保存。在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各部门要将与审批业务相关的空白证照等文本资料、专用设备、专网权限、审批法律法规和标准流程等一次移交到位,不能一次移交到位的,要安排专人跟踪衔接,确保审批服务不间断。行政审批职能划转之后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牵头部门:县审改办;配合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项进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60号)和《省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设立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函〔2019〕172号)关于“大厅之外无审批”和涉企便民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的要求,现保留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设立审批窗口,实行集中办理,相关人员和业务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本次进驻事项涉及县自然资源局1项、县生态环境保护局4项、县发展和改革局2项(详见附件2)。(牵头部门:县审改办;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人员编制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人岗相适”的原则,相应增加行政审批服务局编制,具体方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委编办确定。(牵头部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各相关部门)。
(四)印章移交。原审批部门用于行政审批的专用印章和钢印随审批事项一并移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暂时保存,待事项完全划转后统一交县档案馆封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新划转事项后审批过渡期间,确因上报材料等其他情况需要加盖原审批部门印章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商原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审批事项正式运行后,审批事项不再加盖原审批部门印章,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枚印章管审批。(牵头部门:县审改办;配合部门:县职转办、县档案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各相关部门)。
(五)建立联动衔接机制。本次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及移交设置为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中,原相关审批部门要正常履职,做好审批服务工作,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现象。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集中做好划转事项移交、审批信息对接、业务培训等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以及工作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过渡期内发生的损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违纪违规审批行为,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本次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完成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事项承接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事项转出部门后不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县审改办;配合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各相关部门)。
(六)监管责任。事项划转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所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原审批部门不再办理审批业务,主要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县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1日—2021年5月31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步事项划转工作有关要求,就永寿县2023年市县同步事项划转征求市职转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永寿县2023年市县同步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二)正式划转(2023年6月1日—2021年6月20日)。县审批服务局修改完善《永寿县2023年市县同步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会议确定的划转方案与县级各职能部门签订划转协议,移交与审批业务相关的空白证照等文本资料和专用设备、专网权限、审批法律法规和标准流程等,确保事项划转一次成功,审批工作无缝对接。
(三)评估验收(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30日)。由县审改办牵头,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划转事项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从重视程度、划转时间、划转质量、运行状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验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是持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关系全县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划转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项划转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确保实现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相匹配,划转事项“交得顺、接得住、办得好”。
(二)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县审改办要加强统筹指导,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落实人员调动、编制划转、劳务派遣及调整相关部门职能;涉及划转事项的县级各部门负责配合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刻章费20万元、专家评审费30万元、证照费10万元等相关经费的年度预算及保障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各部门在推进划转事项过程中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各相关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事项划转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事项划转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附件:1.拟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8项)
2.拟划转其他类型事项清单(6项)
3.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事项清单(4项)
4.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事项清单(3项)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
应划未划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8项)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2022版清单中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
2 |
县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局 |
|
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
8 |
县交通运输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
9 |
县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
10 |
县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县交通运输局 |
|
11 |
县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
12 |
县交通运输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城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13 |
县交通运输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
14 |
县交通运输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
15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舶国籍登记 |
县交通运输局 |
|
16 |
县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
17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
18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
19 |
县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
20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21 |
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
22 |
县卫生健康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
23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
24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5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6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林业局 |
|
27 |
县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林业局 |
|
28 |
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林业局 |
附件2
应划未划其他类型事项清单(6项)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
2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初审 |
|
3 |
县交通运输局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
|
4 |
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 |
|
5 |
县交通运输局 |
通航水城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
|
6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核准 |
附件3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2022版清单中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局 |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生态环境局 |
附件4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其他类型事项清单(3项)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县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0亿元以下) |
|
2 |
县发改局 |
以工代赈项目验收(500万以下) |
|
3 |
县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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