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674501567X8/2024-0000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4〕15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2024-04-15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23日印发的《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永政办发〔2020〕57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咸发〔2023〕6号)《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咸政办发〔2024〕3号)《永寿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永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永寿县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包括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参照本预案修订。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镇办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组织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督查、效果评估等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各镇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国网永寿县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负责贯彻省、市、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实施“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协调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监测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督查组、信息宣传组等四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监测预报预警组按照工作职责每日开展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根据会商结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建议。监测预报预警组依据预测结果,参考省、市级预报信息进行预报。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见附件3)。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情况或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对重点镇(办)提高预警级别,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确保各项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黄色、橙色预警启动、调整或解除信息,经县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审核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启动、调整或解除信息,经县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3 应急响应的调整与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即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应急响应启动相同。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镇办、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约谈相关镇办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与报备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出台严于本文件的规定、县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和在应急响应工作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应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操作方案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科室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镇办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县级财政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持续完善预报预警模型、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专职预报、评估人员;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总结评估工作质量。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表
2.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3.预警分级条件
4.应急响应措施
5.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6.名词解释
相关文档1:图解:永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