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府办文件正文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 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4-15 09:45:00
来源:
作者: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4-0001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永政办发〔2024〕14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4-15 有效性
主题词
xy-feizhi-icon.png.png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5

永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是及时全面发现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形成监管闭环的有效手段,是扎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打通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永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咸阳市生物质禁烧管控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为进一步落实镇(办)、村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队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是指县、镇(办)、村从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各镇(办)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的管理,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调查摸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污染环境问题情况调查,建立辖区污染源清单,明确污染源数量、类别。

现场巡查。第一时间发现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管辖区域内焚烧垃圾、树叶和农作物秸秆行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设施冒黑烟、产生异味等行为以及扬尘污染行为;违法向河道及地下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行为;

及时处置生物质焚烧。按照《咸阳市生物质禁烧管控量化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在生物质禁燃手机APP端签收、处置、上报火点处置情况。做到每次火情签收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每次火情处置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协调处置问题。对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协同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及时报告情况。对巡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向镇(办)报告;对镇(办)处理不了的,向县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对上报污染事件进行登记。

反馈整改情况。对向镇(办)或县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并将有关情况按原渠道反馈。

协助开展执法。协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和镇(办)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参与应急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摸排管控单位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

做好其他工作。积极落实镇(办)、县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管理

第六条各镇(办)生态环境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具体负责镇村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各镇(办)要加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做好日常考勤、例会、培训、档案等内部管理。

第八条各镇(办)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等培训,提高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工作能力,一年至少2

第九条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网格化各类污染源信息及时更新。

第四章 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考核

第十条各镇(办)负责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网格化监督管理员由各镇(办)提出履职情况的意见,作为对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有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在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

(一)生物质禁燃方面:每月对发生火情数、火情签收累计超时时长、火情处置累计超时时长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排名。任何一项考核指标连续三次或者累计5次排名全县后3位的镇办,镇级网格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村级网格员所在辖区连续出现环境问题被通报的,或对辖区污染源底数不清,巡查不及时等情况以及对交办的生物质焚烧火点等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现场调查处置的直接认定考评不合格。

(三)对辖区环境污染源及变化情况底数不清的。

对辖区环境污染问题巡查不及时的,出现2次以上中省市督办通报环境问题的。

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处置不力的。

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对向镇(办)或县网格化管理平台报告的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情况,不复查、不反馈,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对镇(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

(九)网格化监督管理员存在迟到早退情形的;

第十五条一个考核年内,出现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得担任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

第十六条 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月累计请假超过10日(除法定需请假情形:如孕假、婚假、病假等)扣发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办)对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员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县人社局报备: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不服从管理,延误工作2次以上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