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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寿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2-18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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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5-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发〔2025〕4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2-18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25218

永寿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咸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永寿县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政府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配套政策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县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和确认。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文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指导、综合协调、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各镇办、园区办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牵头组织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与近期建设计划,并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入库。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征询自然资源局拟选址意见后,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提请县政府决策。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规范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评议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立项申请设立为三联单,在行政审批局批复之后3个工作日内,分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和财政局备查。(省市立项的在县行政审批局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镇办(园区办)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征得县政府同意后,向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县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县政府申请延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县行政审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投资概算未经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县发改局和县审计局。

县发改局负责汇总行业部门年度计划,汇编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县级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明确。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行政审批局重新报批: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建设规模作较大变更的;

(三)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技术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等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行政审批局核定。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拆借和挤占挪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工程结算审计。

项目单位依据审计报告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资金清算,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项目管理、投资控制、工程质量以及投入运营效果、可持续影响等进行绩效自评,跨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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