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674501567X8/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永政发〔2025〕3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2-17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5年2月7日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永寿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咸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寿县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征地拆迁、技术前期、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管理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投资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管控。
第二章 概算编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第六条 项目概算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内容、规模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采用的编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符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应按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意见后,以暂定标准或金额列入项目概算费用;
(三)项目的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定价应符合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并与建设项目性质和项目建设定位相适应;
(四)工程实施中的各项措施性费用,应符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工程投资;
(五)概算文件由封面、签署页(扉页)、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组成。概算文件应完整清晰,符合概算编制深度要求;
(六)概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批准估算的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应涵盖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标准及政策规定,既考虑技术性指标,又兼顾经济性指标,做到优化设计,节约财政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的初审工作,确保编制完整、合理和准确。设计单位应该根据建设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概算审批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县财政部门根据概算管理部门的意见,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上级专款为主建设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已审批概算的,概算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建设单位应向概算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报批稿)及工程概算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把项目概算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批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概算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概算管理部门应当退回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六条 概算审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高效、诚信的原则,对项目概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概算审查中需要补充、完善或澄清的,概算审查单位应在收到资料后的七天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八条 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概算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
概算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审查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清单;
(三)概算审查调整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查调整情况进行叙述;
(四)审查结论:概述概算审查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查后总概算,审查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查对照表;
(五)其他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六)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签名及资格印章。
第十九条 概算管理部门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及时批复概算。
第二十条 审查后概算与已批准的投资估算差额在10%或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该先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后概算确需突破上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经批复同意后再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四章 概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招投标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各项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未经审查的,财政部门在工程决算和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应当在变更实施前向概算管理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应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概算管理部门申请概算调整审批。资金拨付达到批准概算的,未经概算调整审批不得继续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投资总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100万(含)以上的;
(四)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或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30%及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存在设计变更的要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概算调整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代建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上报。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概算管理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书进行评估与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概算管理部门的意见,负责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概算调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10%且100万元以内的,经概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概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10%或100万元的,报概算管理部门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资金保障范畴。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县政府,并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概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在制定新的办法前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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