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咸阳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永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举措。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重要实践。对掌握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量、分布、特征、保存情况,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推动全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摸清文物家底
全面掌握全县现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和分布情况,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涵盖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人文环境情况。
(二)加强文物管理
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全面、准确公布永寿县第四次文物普查认定名录,为文物保护及城市建设提供重要决策依据。对保存状况不佳、面临破坏消失风险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三)做好成果运用
建立永寿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为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提供依据,全面提升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此基础上,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
(四)锻炼人才队伍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锻炼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提高文物干部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永寿县境内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
(一)古文化遗址
古文化遗址分为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遗址共17个细分类别。
(二)古墓葬
古墓葬分为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共4个细分类别。
(三)古建筑
古建筑分为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幢(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共15个细分类别。
(四)石窟寺和石刻
石窟寺及石刻分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共5个细分类别。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共19个细分类别。
(六)其他
其他分为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共3个细分类别。
此次普查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阶段,不办理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等事项。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分布范围、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文物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现状等。
四、普查任务
普查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县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复查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核查,调查基础信息,科学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对全县230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考古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史前石城等专项资源调查和各类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行业文化遗产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并在普查系统预置。
(三)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对于已完成“三普”调查,但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旅局开展认定,认定成功的及时登记并报告县政府,同时向咸阳市文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五)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全县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空间位置、周界、分布范围、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文旅局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同志参加普查。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七)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县人民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全媒体平台优势,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县人民文物保护意识。
五、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将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充分利用“三普”、各类文物资源专项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按照省市安排部署,准确查清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永寿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逐级提交,配合建立全市、全省、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一)数据采集信息化
在“三普”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的基础上,省文物局统一提供全省2012年以来不可移动文物、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史前石城等专项资源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在普查系统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
(二)普查程序标准化
严格执行国家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规范普查信息采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三)实地调查规范化
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数据申报有序化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文旅局协助市普查组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普查成果效益化
普查成果报咸阳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六、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县政府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制作永寿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覆盖面积、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建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负责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文旅局局长兼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推进永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负责文物普查宣传工作领导和宣传动员。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提供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文物资源线索,并宣传、动员、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县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对普查中相关革命文物涉及的事件、会议、战争战役等准确性进行研究核实。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学校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提供工业遗产名录,并协调工业企业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经费的落实及拨付工作,保证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县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等成果作为普查工作基础资料,配合文旅局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普查成果中测绘内容的质量检查、电子地图制作、专题图件制作、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历史建筑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并收集、整理烈士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县委、县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内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县人武部按照省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各镇办负责配合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安排分管领导和业务干部对接县文旅局,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文旅局(文物局)作为文物普查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文物普查的技术指导和实施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二)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成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
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3.第三阶段:2024年9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文物资源线索,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县文旅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经费保障
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51号)要求,普查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主要用于市普查工作队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以及县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交通、普查设备购置等后勤保障。
(三)积极宣传引导
永寿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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